天津体育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时间:2025-11-03 点击数:

津体职院〔2025〕1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是高等学院组织学生参加校内的助教、助研、助管、实验室和后勤服务及各项公益劳动,从勤工助学基金中支付相应报酬,使经济困难学生具有稳定可靠的经济来源的一项资助方式。勤工助学的时间不能超过国家教育部规定的标准。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要优先安排家庭困难的学生,然后再考虑其他学生,以体现国家和学院对这部分学生的关心和照顾。

第四条  学生要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意识,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有天津体育职业学院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天津体育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由学工部(处)负责。

第七条  天津体育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在学院分管学工部(处)的副院长领导下,由学工部(处)组织开展。

第八条  天津体育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工作办公室设在学工部(处),负责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行使以下职能:

(一)制定本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政策和施行意见;

(一)组织勤工助学活动的开展;

(三)负责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审批;

(四)负责办理勤工助学补助的审批发放有关事宜;

(五)负责勤工助学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

(六)开展其它与勤工助学相关的工作。

第九条  学工部(处)资助管理中心下设勤工助学中心,具体组织和指导本部门学生勤工助学的日常工作。勤工助学中心的职责是:

(一)负责推荐本中心勤工助学上岗学生,及时向学工部(处)提供名单及有关情况;

(二)负责本中心各勤工助学岗位增、减及申报;

(三)负责做好本中心各勤工助学岗位工作情况记录,每学期期末根据记录对各岗位情况进行总结并上报学工部(处),作为发放补助的依据;

(四)负责推荐勤工助学学生;

(五)开展其它与勤工助学相关的工作。

第十条  学院对勤工助学学生的基本要求:

(一)向学工部(处)勤工助学中心提出上岗请求;

(二)学生需经审批上岗;

(三)服从岗位管理,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章  勤工助学方式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工作采取两种方式开展,即设常岗、打临工。

第十二条  设常岗是指设立长期的较为稳定的勤工助学岗位。常岗以学院内的助管、实验室和后勤服务以及各项公益性劳动为主要内容。岗位可大致分为实验室、资料室、办公场所工勤协助人员及特定区域的保洁员、勤杂工等。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的数目应根据实际需要并参考特困生人数确定。

第十三条  打临工是从事临时性的短期工作。临工岗位由学院内各部门提供,由学工部(处)组织安排。临工不能是高空作业、严重污染、强辐射等容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危险的劳动。


第四章  勤工助学上岗程序


第十四条  上常岗程序

(一)勤工助学中心汇总学院常岗设置情况,报学工部(处)审核后予以核准;

(二)勤工助学中心上报勤工助学上岗人员名单,填写《天津体育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上岗审批表》由系部、用人单位、学工部(处)批准后准予上岗,进入实习期。

(三)用人单位写出情况总结,填写《天津体育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人员情况登记表》(每月/次),报学工部(处)作为发放补助的依据。

第十五条  打临工程序

(一)提供临工工作岗位的部门向学工部(处)书面提出组织学生打临工的建议书。建议书内容包括工作性质、时间、地点、要求学生的人数、条件和具体联系人等;

(二)学工部(处)根据需求发布临工信息;

(三)工作结束后,用人单位写出情况总结,填写《天津体育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人员情况登记表》,报学工部(处)作为发放补助的依据。


第五章  勤工助学补助发放程序


第十六条  勤工助学补助的标准:固定岗位:《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一般为600元/月)临时岗位: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人民币。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补助由学工部(处)统一发放,发放程序:

(一)各部门将有关学生勤工助学情况汇总报学工部(处);

(二)学工部(处)公布获补助人员名单,接受监督;

(三)按照学院财务支出审批制度,由学工部(处)到财务部领取勤工助学专项经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天津体育职业学院学工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随国家相关政策调整而相应调整实施,学院在本办法实施前制定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学工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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