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体育职业学院学生申诉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依法实施学生管理,规范学生申诉处理行为,公正、及时的处理学生申诉,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天津体育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天津体育职业学院学生奖学金和单项奖评定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有关部门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向学生申诉处理机构提出意见和要求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正式注册的专科生(高职)。
第四条 学生应本着严肃、认真、诚实的态度提出申诉,申诉处理机构要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处理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委会”)作为负责处理学生申诉的申诉处理机构。机构建设由纪检办公室牵头,申委会成员有学校分管领导、教务处处长、纪检办公室主任、学校法律顾问、教师及学生代表组成,受理学生对奖惩决定的申诉。
第六条 申委会实行回避原则,凡与学生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具有可能影响申诉处理结果事由的人员,不参加对该事项的处理。
第三章 申诉事项与期限
第七条 学生对学校有关部门做出的以下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向学校申委会提出申诉:
1、取消入学资格;
2、退学处理;
3、违规、违纪处分;
4、评奖评优;
5、其他涉及学生本人权益的决定。
第八条 学生在接到学校有关部门奖惩处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原主管部门”)或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书面申诉的,视为接受该处理,原主管部门及学校申委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九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当提交书面申诉申请书,申诉申请书应包括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请求、事实与理由及相关证明或证据。
第四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十条 学生申诉,应当向原主管部门或申委会提出,原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诉书的当日或次日,将申诉书提交申委会。申委会应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区别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 不予受理,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三) 申诉材料不齐备,书面告知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诉。
第十一条 对决定受理的申诉申请,申委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请进行审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审查结论并以书面的形式告知提出申诉的学生本人。
第十二条 申委会对申诉事项,可以进行查询和调查,有关职能部门和系(部)应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文件。
第十三条 申委会审查结束后,区别情况做出下列处理: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申委会有权直接作出变更:
1、所列事实不存在的;
2、所列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的;
3、违反法律及学校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4、适用学校规定错误的;
5、显失公正的。
第十四条 申委会在申诉事项审查结束后,应根据审查的情况作出书面审查结论。审查结果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所在系部、年级、专业;
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审查情况概要
审查结论应送达申诉人并告知原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在学生申诉审委会做出复查结论之前,学生可撤回申诉;申诉一经撤回,则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起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当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