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学院对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学生的诚信品质,本着从严治考,依法治考的原则,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学院相关制度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育考试是指国家级考试【大学生英语四六级、AB级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等】、职业技能鉴定【劳动部的职业技能鉴定、全国计算机高新技术考试、行业职业技能考试】,由学院组织的期末考试、课程结课考试、实践课考试等(含上机考试)。
第三条 对参加教育考试的考生,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
第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界定为考试违纪,专科目考试成绩记为无效。不准参加正常补考。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不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学院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务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五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界定为考试作弊,专科目考试成绩记为无效。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并给以记过处分。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储存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传、接与考试相关的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的;
(四)闭卷考试开始后,被发现在课桌、座位、身上等处有书籍、笔记、纸条或者文字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五)其他作弊行为。
第六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界定为严重违纪作弊行为,专科目考试成绩记为无效,不准参加正常补考,视情节轻重,给予留院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委托他人代考或者冒名代替他人考试的;
(三)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四)组织作弊的;
(五)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六)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七)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秩序、威胁考试工作人员或对考试工作人员造成人身伤害的;
(八)故意毁损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和考试设施的;
(九)评卷过程中被发现试卷答案考试时间不在规定考试时间内的(计算机平台考试);
(十)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十一)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十二)其他严重违纪作弊和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三章 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序
第七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有上述违纪、作弊及严重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纠正,终止考生继续参加考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并及时填写考场记录。
第八条 考场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即时向违规考生告知违纪记录的内容并经学生本人确认后,由考试工作人员将违纪考生带至考务办公室,考生写作弊经过和检查认识,听候处理。
第九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将考场记录及相关资料上报违纪学生所在系,由各系于当日核准学生违纪事实、退还考生作弊工具后交教务处。教务处认定后转交学生处,由学生处按本规定的处理办法填写处理意见,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并将处理结果公布。
第十条 学生处于全部考试结束后将处分决定或处理意见下达学生所在系,学生所在系将处分决定或处理意见送达学生本人,学生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处分决定或处理意见五个工作日内向学院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相关系通知任课教师,任课教师在录入成绩时标注“违纪”或“作弊”字样,该科成绩以零分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在国家级考试中,对出现违规行为的,如本规定与《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有不一致之处,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学院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天津体育职业学院考生违纪处理意见书
附件:
天津体育职业学院考生违纪处理意见书
年 月 日
考生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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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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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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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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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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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纪情况:(附证据) |
监考教师处理意见: 监考教师签名: 年 月 日 |
教务处意见: 处长签名: 年 月 日 |
学生处接收签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