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国家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印发《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会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追加下达2019年学生资助经费预算的通知》(财教【2019】101号),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津财教〔2007〕38号)和市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我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院和中等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通知》(津政发〔2007〕56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国家助学金是国家为加大对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教育发展和教育公平,我们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以高度的责任心,认真扎实地做好此项工作。
二、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和我市按比例负担。资助名额由市财政局、市教委根据我市高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我院资助名额。
三、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四、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分为一等国家助学金、二等国家助学金和三等国家助学金。
一等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800元,资助面平均约占总资助人数的50%;
二等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100元,资助面平均约占总资助人数的25%;
三等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500元,资助面平均约占总资助人数的25%。
五、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一年内无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积极参加各项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且表现良好。
六、评审条件
1、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中的一项。
七、评审程序
1、每年9月初,各系部根据《天津体育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做好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并按困难程度拟定等级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院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系部上报名单进行审查,最终确定全院名单,并对其进行存档、备案。
2、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本人根据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系部提出申请,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系部按照评审条件和下达的名额确定推荐人选并在系部内公示。
2、公示后各系部将确定的人选名单、《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和评审工作情况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学生进行审核,报院国家助学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讨论审批后,在全院进行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
4、院国家助学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讨论审批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将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和受助学生汇总表上报市教委审核。
5、国家助学金通过向学生银行卡打款形式,在本学年度按月发放,共计十个月。
八、组织与管理
1、成立学院国家助学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全院申请学生的评审。学院国家助学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负责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副院长和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各系部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组成。
2、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