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教委关于对普通高等学院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杂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教财[1995]3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的通知》(国办[2004]68号)、《天津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学费减免的申请范围
我校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学费减免的标准与证明材料
(一)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根据《天津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津政令第25号)规定,对享受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子女进行学费减免。
减免标准:减免学费50%。
证明材料:
1、学生递交书面学费减免申请;
2、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区、县民政部门开具的减免学费证明;
4、户口本(证明本人与低保本持有人的关系)原件及复印件;
5、本人及父母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学生所在系部证明。
(二)孤儿
根据《国家教委关于对普通高等学院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杂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教财[1995]30号)文件,对于我校非天津籍家庭经济困难的孤儿,思想品德及学习成绩良好无不及格科目,无违法犯罪、处分记录者可申请学费减免。
减免标准:学费全免。
证明材料:
1、学生递交书面学费减免申请;
2、学生第一次申请学费减免需提供本社区居委会相关证明;
3、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4、本人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5、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学生所在系部出具无不及格、无违纪证明。
(三)烈士子女
根据《国家教委关于对普通高等学院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杂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教财[1995]30号)文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烈士子女,思想品德及学习成绩良好无不及格科目,无违法犯罪、处分记录者可申请学费减免。
减免标准:学费全免。
证明材料:
1、学生递交书面学费减免申请;
2、烈士子女第一次申请学费减免需出具民政部门颁发的《革命烈士证明书》;
3、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4、本人及家长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5、本人及家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学生所在系部出具无不及格、无违纪证明。
(四)重度残疾
根据《国家教委关于对普通高等学院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杂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教财[1995]30号)文件,对于我校家庭经济困难重度残疾的学生,思想品德及学习成绩良好无不及格科目,无违法犯罪、处分记录者可申请学费减免。
减免标准:减免学费50%。
证明材料:
1、学生递交书面学费减免申请;
2、出具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3、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4、本人及家长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5、本人及家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学生所在系部出具无不及格、无违纪证明。
(五)欠缴学费毕业生
我校毕业生中因家庭经济困难欠缴学费的学生,思想品德及学习成绩良好无不及格科目,无违法犯罪、处分记录者可申请学费减免。
减免标准:减免不超过30%学费。
证明材料:
1、学生递交书面学费减免申请;
2、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3、学生学业成绩单;
4、填写天津体育职业学院毕业生学费减免申请表;
5、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学生所在系部出具无不及格、无违纪证明。
(六)其他特殊困难
因突发事件使家庭经济发生变化而难以支付学费的学生,思想品德及学习成绩良好无不及格科目,无违法犯罪、处分记录者可申请学费减免。
减免标准:减免不超过30%学费。
证明材料:
1、学生递交书面学费减免申请;
2、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学生所在系部出具无不及格、无违纪证明。
三、学费减免的审批程序
(一)学费减免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申请和审批在每年9月进行;
(二)学生本人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三)各系部根据学生申请和证明材料及其在校表现,审核无异议后报校学生处;
(四)学生处对减免学费学生材料进行复核,审核通过后报送校财务处,办理减免。
四、资金发放
减免学费申请得到学院批准的学生,减免部分款项不发给学生本人,由学院财务处直接冲抵学生所应缴纳学费;减免后的学费差额和其他费用,应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缴纳。
五、学费减免工作全程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
六、本规定由天津体育职业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印发当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