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体育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时间:2020-10-27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搞好我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安心顺利地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及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勤工助学是高等学院组织学生参加校内的助教、助研、助管、实验室和后勤服务及各项公益劳动,从勤工助学基金中支付相应报酬,使经济困难学生具有稳定可靠的经济来源的一项资助方式。

勤工助学的时间不能超过国家教育部规定的标准。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要首先安排家庭困难的学生,然后再考虑其他学生,以体现国家和学院对这部分学生的关心和照顾。

第四条 学生要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意识,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有天津体育职业学院正式学籍的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天津体育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由学生处负责。

第七条 天津体育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在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政领导和学院思想政治工作领导组的领导下,由学生处组织开展。

第八条 天津体育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行使以下职能:

(一)制定本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政策和施行意见;

(一)组织勤工助学活动的开展;

(三)负责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审批;

(四)负责办理勤工助学补助的审批发放有关事宜;

(五)负责勤工助学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

(六)开展其它与勤工助学相关的工作。

第九条 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下设勤工助学中心,具体组织和指导本部门学生勤工助学的日常工作。勤工助学中心的职责是:

(一)负责推荐本中心勤工助学上岗学生,及时向学生处提供名单及有关情况;

(二)负责本中心各勤工助学岗位增减申报;

(三)负责做好本中心各勤工助学岗位工作情况记录,每学期期末根据记录对各岗位情况进行总结并上报学生处,作为发放补助的依据;

(四)负责推荐勤工助学学生;

(五)开展其它与勤工助学相关的工作。

第十条 学院对勤工助学学生的基本要求:

(一)向学生处勤工助学中心提出上岗请求;

(二)学生需经审批上岗;

(三)服从岗位管理,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学生勤工助学上岗证的管理要求:

(一)勤工助学上岗证件为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以及领取勤工助学补助的凭证,由学生本人妥善保管;

(二)学生因故不再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违反有关规定,取消上岗资格的,由学生处收回上岗证;

(三)勤工助学上岗相关手续,应及时报学生处,以便重新办理。

 

第三章 勤工助学方式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工作采取三种方式开展,即设常岗、打临工、建实体。

第十三条 设常岗是指设立长期的较为稳定的勤工助学岗位。常岗以学院内的助教、助研、助管、实验室和后勤服务以及各项公益性劳动为主要内容。岗位可大致分为实验室、资料室、办公场所工勤协助人员及特定区域的保洁员、勤杂工等。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的数目应根据实际需要并参考特困生人数确定。

第十四条 打临工是从事临时性的短期工作。临工岗位由学院内各部门提供,由学生处组织安排。临工不能是高空作业、严重污染、强辐射等容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危险的劳动。

第十五条 建实体就是联系专业特长和生活实际建立经济实体以增加稳定收入且收益较高的勤工助学岗位。创建实体要切实可行,充分发挥专业特长,有效运用广大教职工的科研成果,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服务广大师生,服务社会。

 

第四章 勤助学上岗程序

第十六条 上常岗程序

(一)勤工助学中心上报本系(部)常岗设置情况,经学生处审核后予以核准;

(二)勤工助学中心上报勤工助学上岗人员名单,填写《天津体育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上岗审批表》由学生处批准后发放《天津体育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上岗证》。上岗审批手续在原则上每学年开学后的3周内完成,新生在军训结束后的3周内完成;

(三)学院其他部门需设常岗的直接向学生处报批设岗情况;

(四)按所设岗位向勤工助学中心公开招聘和适当安排(照顾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有上岗证的勤工助学学生。

(五)组织单位写出情况总结,填写《天津体育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人员情况登记表》(每月/次),报学生处作为发放补助的依据。

第十七条 打临工程序

(一)提供临工工作岗位的部门向学生处书面提出组织学生打临工的建议书。建议书内容包括工作性质、时间、地点、要求学生的人数、条件和具体联系人等;

(二)学生处定期在全院范围内发布临工信息;

(三)相关教学系推荐学生持证上岗;

(四)工作结束后,组织单位写出情况总结,填写《天津体育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人员情况登记表》,报学生处作为发放补助的依据。

 

第五章 勤工助学补助发放程序

第十八条 勤工助学补助的标准:

常岗:《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一般为800/月)。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临工:每岗每小时12元。

第十九条 勤工助学补助由学生处统一发放,发放程序:

(一)各系(部)及有关部门将有关学生勤工助学情况汇总报学生处;

(二)学生处公布获补助人员名单,接受监督;

(三)按照学院财务支出审批制度,由学生处到财务部领取勤工助学专项经费。

 

第六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天津体育职业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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