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体职院〔2025〕2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风建设,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天津体育职业学院章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院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的在校生。
第三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勤工助学等社会活动时有违纪行为,依据本条例给予处分。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四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分为五个等级。对违纪学生,视其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可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系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责令其公开检查,督促其改正错误。但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
第六条 处分期限:警告处分为五个月;严重警告处分为六个月;记过处分为八个月;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毕业班学生给予留校察看者可酌情减期。
第七条 留校察看处分期间又违反校规校纪的,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在任何级别处分期间再次违反校规校纪的,按照加重一级处理,时间重新计算。
第八条 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处分:
(一)情节及后果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三)由于他人诱骗的;
(四)由于他人胁迫的可免于处罚。
第九条 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重处分:
(一)情节恶劣及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和有关管理人员等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
(三)组织策划群体性违纪的或订立攻守同盟的;
(四)胁迫、诱骗和教唆他人违反校规校纪的;
(五)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的;
(六)屡犯不改的。
第十条 违反校规校纪行为在一年内学院有关管理部门没有发现的,且在此期限间未违反校规校纪的,一般不再处分。期限从违反校规校纪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一条 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并经公安机关认定属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并受到司法机关处理的,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十二条 在校园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学院秩序,组织非法集会、游行和罢课,破坏安定团结和学院稳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触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被判处刑罚或受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但不予处罚的,学院可视其情节,参照相关条款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
(三)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15日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15日以下的,视其情节严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理;
(五)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以下处罚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理。
第十四条 以偷窃、骗取、抢夺、敲诈勒索、冒领和侵占等手段非法占有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财物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涉及金额大小,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有前款所列举行为,实施未遂、涉及金额(包括数次作案累计金额或团伙作案合计金额,以下同)不满300元,经批评教育有悔改表现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涉及金额达到300元(含)以上,不满6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涉及金额达到600元(含)以上,不满1000元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涉及金额达到1000元(含)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屡教不改或多次作案的,无论涉及金额多少,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经公安机关或保卫部门确认为撬窃的,无论是否窃得财物,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七)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给予记过处分;
(八)明知是赃物而协助窝藏、销赃、转移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对团伙作案为首的,从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十)偷窃公章、机密文件、档案等物品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动手打人,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以“劝架”为由,偏袒一方,激化矛盾,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打架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参加群殴的,未造成不良后果,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群殴为首、预谋、策划、召集或煽动打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打架、群殴使用工具、器械者,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故意为打架者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伤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提供赌博条件的或在宿舍发现麻将、牌九、色子等赌博工具,没收并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参与赌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
(三)屡教不改或屡犯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组织赌博或校内聚众赌博,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本条例所指赌博条件包括提供麻将、牌九、色子等赌博工具,及提供场所等。所指赌博,包括打麻将、玩牌九、摇色子等。
第十七条 在计算机信息网络上有以下行为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在学院内进行宗教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包括打麻将、打牌九、玩色子等)、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组织或参与涉嫌网络诈骗相关活动的;
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二)制造、故意输入、传播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网络系统安全并造成后果者,视其严重程度,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盗取他人IP地址,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第十一条相应条款处分;造成其它后果的,参照本条前两款从重给予处分。
(四)通过“黑客”软件,侵入或攻击网站或网络信息管理系统,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复制、下载、传播、出租、出售含有淫秽、封建迷信、邪教内容的书刊、图片、录像、磁带、光盘等资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应爱护学院公共财产,损坏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的,照价赔偿并视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施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的,除责令其纠正、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故意损坏校园设施、建筑物设施、教室、场馆或实验室等公用设备、仪器的,除照价赔偿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处分;
(三)对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的,情节严重的,除照价赔偿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对故意损坏公共设施,后果严重的,除照价赔偿外,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未经教师允许擅自进入场馆造成公物损坏,除照价赔偿外,视情况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对造成公物损坏拒不赔偿的,视损坏公物价值,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处理;
第二十条 违反学院宿舍管理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许可擅自在校外租赁房屋居住,且不听劝阻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未经许可夜不归宿、晚归、擅自留宿他人,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留宿异性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留宿于异性宿舍的,给予留校查看或开除学籍;
(三)在宿舍楼内喧哗吵闹、弹奏乐器、使用视听设备而不用耳机等各类活动,严重影响他人休息,不听劝阻、不服管理或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带头起哄、哄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收藏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刀具或仿真枪械的,给予记过处分;危及公共或他人安全的,视造成后果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宿舍楼内藏有明火器具、易燃易爆、打火机、香烟或酒类等物品的,给予警告处分,如无人认领,宿舍内所有成员集体警告处分;对有使用严禁的明火、燃放烟花炮竹、焚烧物品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在宿舍内向楼道或窗外乱扔玻璃瓶等物品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危及公共或他人安全的,视造成后果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室内无人时应切断电源,严禁在床上私拉、乱接电线,放置移动式插座及使用台灯等其他用电设备。其他固定式插座只能接一个移动式插座,严禁多个互接。一经发现一律没收并给予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或继续使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八)在宿舍内吸烟、扔烟头或存放烟具、烟盒、香烟,使用或存放蜡烛、蚊香(电蚊香除外)或其他大功率违禁电器如床头灯、电炉、电热杯、热得快、电熨斗、电热毯、电褥子、电饭锅、取暖器、电水壶、电夹板、电磁炉、电吹风的,一律没收并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因吸烟、使用蜡烛或其它原因引起火险、火灾的责任者,除照价赔偿外,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上述情况无人承担责任时,给予宿舍全体成员对应处理。如违反者为非本宿舍人员,在给予违反者对应处理的同时,给予被访问人员或被访问宿舍有关人员通报批评或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对擅自挪动或破坏应急灯和消防设施的,除照价赔偿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违反学院消防管理规定,经学院保卫部门认定为故意纵火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未经许可在宿舍内代销及进行其他经营性活动,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一)其它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二)在宿舍内养宠物的,一经发现一律没收并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三)未经允许擅自打地铺,挪动、改装、拆卸、破坏、租借宿舍内公共设施等违反公物管理要求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导致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承担相应赔偿和法律责任;
(十四)在宿舍内严禁私自安装床帘、纱质蚊帐等易燃物品,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五)对于干涉、阻扰、妨碍学生宿舍正常管理工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正或态度恶劣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威胁、辱骂、侮辱、殴打工作人员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承担相应赔偿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扰乱校园公共秩序,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破坏草坪,攀折花木的,除经济赔偿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干扰、阻碍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在图书馆、会场、食堂、公用卫生间、场馆、教室等公共场所聚众拥挤、起哄闹事、扰乱秩序,经劝告不听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在校园内故意摔砸、敲打、焚烧各种物品等扰乱正常秩序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五)在校园内擅自从事未经批准的带有经营性活动,一律没收且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组织成立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冒用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活动的组织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宿舍内发现啤酒、白酒、洋酒等各种酒精类物品一律没收,并给予所有人严重警告及记过处分;如无人认领,宿舍内所有人给予警告处分;
(八)对酗酒滋事,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的,视情节轻重,参照相应条款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九)在校园内公共场所有吸烟、喝酒等不文明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十)在校期间不按规定驾驶车辆(含燃油机动车、新能源车汽车、摩托车等)且不听劝阻的,视情节严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其中,无证驾驶机动车或驾车伤人的,视情节严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侮辱、谩骂他人或散布谣言造成他人名誉损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
(二)在公共场所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教学、实验、实习期间,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学院安排的外出实习期间,不服从管理或擅自离队(离岗)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弄虚作假,涂改伪造成绩、伪造各种证明、证件或代用金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对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私刻伪造公章、伪造教师签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在突发自然灾害及其它不可抗力事件中,不服从学院的统一指挥和管理,干扰或影响工作人员工作,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一)对卖淫、嫖娼行为的当事人及参与人,开除学籍;
(十二)对不服从教师管理的学生(如不服从宿舍统一调换或不服从训诫等情况),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如出现过激行为(如打架等情况)予以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其他违反学院规定、大学生基本行为规范和社会公德,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以及破坏公序良俗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章 处分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四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对违纪学生的处理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由违纪学生所在系建立学生违纪行为情况记录档案;
(二)由违纪学生本人写出书面检查和情况说明;
(三)由系进行调查和取证;
(四)根据调查取证的情况,由系安排专人与学生谈话、核实,处分决定做出之前,告知学生处分事实和依据,并充分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说明学院对违纪学生处分的有关规定,进行思想教育工作,帮助学生认识错误;
(五)对违纪学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系部提出意见,报职能部门审核、批准,由各系公布。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系部提出意见,报职能部门审核,经分管领导,主审批领导批准,报请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由学院公布。
第二十五条 同一违纪事件涉及几个系的学生时,在学院有关职能部门主持下,由相关系协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处分违纪的学生应当具有下列材料:
(一)违纪学生本人的检查和违纪情况说明;
(二)调查取证的材料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材料;
(三)学生所在系提出的处分意见。
第二十七条 不论何种违纪处分的决定,应当制定处分决定书,以书面的形式通知被处分的违纪学生。
(一)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二)处分决定书由学生签字后,一份由本人保存;一份由系备案;一份由职能部门备案;一份装入违纪学生的档案。被处分的违纪学生拒绝在处分决定书上签字或本人不在校,不影响处分决定的生效及备案和装入档案。
第二十八条 违纪处分决定的内容只公布违纪行为的事实和做出处分决定的依据。学院做出处分决定之日,是处分决定生效之日。
第二十九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一般应在发现其违纪行为的学期内处理结束。
第五章 陈述、申辩和申诉
第三十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会由学院分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及法务相关人员组成,受理学生对违纪处分的申诉,办公室设在党委学工部。
第三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书面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以书面的形式告知申诉的学生本人。系复查的,应将复查书报学生处备案。
第三十三条 须要改变学院做出的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办公会议重新研究。
第三十四条 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天津市教委主管部门申诉。
第三十五条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六条 详见《天津体育职业学院学生申诉管理暂行规定》。
第六章 处分的终止和变更
第三十七条 处分的解除、终止和延长:
(一)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学生,应在处分期内每月书面总结学习和表现情况,处分期间无不良表现者,处分期满后随递交解除处分申请书,向所在系提出解除处分申请,送交职能部门审核,报学院审批解除处分,由系向学生宣布。
(二)在受处分期间,有下列突出表现或重大立功表现者,可根据具体情况提前解除其处分。
1.拾金不昧者;
2.助人为乐,无私奉献,帮助老、弱、病、残事迹突出者;
3.遇突发事件,沉着冷静,使国家、集体或公民个人利益损失减小到最低者;
4.舍己救人者;
5.其它受到相关行政部门或民间团体表彰的行为。
(三)受到处分的学生,处分期满后未提出解除处分申请书,不得解除处分;
(四)受处分期间,受处分学生有不良表现、不思悔过又违反校规校纪者,可延长或加重处罚:受记过以下处分,处分期间有不良表现或再次违反校规校纪者应当受到在原处分等级上延长或上升一档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并在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10日内,办理完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九条 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的,处理结束后由教务处报天津市教委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到的其它违纪行为,确需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条例相近条款执行。
第四十一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院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二条 受处分者,附加下列处罚:
(一)学生受处分后,取消当学年评定奖学金、评优资格;
(二)学生受处分期间不得担任班委以上学生干部职务。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由天津体育职业学院党委学工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如若上述条件未覆盖学生相关情况,由违纪学生所在系上报职能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研究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随国家相关政策调整而相应调整实施,学院在本条例实施前制定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与本条例不一致的,适用本条例。原《天津体育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