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体职院〔2025〕7号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天津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22】9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是国家为不断加大对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新的重大举措,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教育发展和教育公平,我们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以高度的责任心,认真扎实地做好此项工作。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和我市按比例负担。资助名额由市财政局、市教委根据我市高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学院资助名额。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大二年级及以上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四、奖励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五、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评审条件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三)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和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
七、评审程序
(一)每年9月初,根据学生本人的申请条件和系部建立的困难生档案,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系部按照评审条件和下达的名额确定推荐人选并在系部内公示。
(二)公示后各系部将确定的人选名单报送学生处,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三)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学生进行审核,报院国家助学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讨论审批后,在全院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和《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统计表》。
(四)学院国家助学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讨论审批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申请表、初审名单及统计表汇总,上报市教委审核。
(五)市教委拨付资金后,按有关规定统一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八、组织与管理
(一)成立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全院申请学生的评审。学院国家助学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院领导和学工部(处)、教务处、财务处、各系部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组成。
(二)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