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体育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时间:2020-10-27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和生活秩序,创建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及《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取得学校学籍且注册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学院对学生处分(处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对违法、违纪学生进行处分,应具备下列材料:本人的错误事实陈述、佐证材料或司法机关裁决、调查结果、处分申报手续。

第四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学院安排的教育实习、考察、社会实践、勤工助学等社会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 学院对学生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行为可给予以下处分:

()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

(四)留校察看;

()开除学籍。

第六条 处分的期限:

(一)警告处分,期限为六个月;

(二)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八个月;

(三)记过处分,期限为十个月;

(四)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一年。

第七条 对违纪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通报批评、责令其公开检查,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一级处分。

()违纪情节及后果较轻微,事后主动承认错误,认识深刻,确有悔改表现;

(二)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而违纪的;

()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情况或者提供重要证据、线索,能主动提供情

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有立功表现:

(四)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重一级处分。

(一)违纪情节及后果严重的;

()已受违纪处分再次违纪的;

()对检举人、证人和有关管理人员等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

()胁迫、诱骗和教唆他人违纪的;

(五)勾结校外人员违纪的;

()违纪后,拒不交代违纪事实、隐瞒重要情节或伪造情节,态度恶劣的;

(七)组织策划群体性违纪或胁迫他人违纪的;

(八)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的;

第十条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特殊情况须给予留校察看者,可酌情减期(至少半年)或毕业时先按结业处理,待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后准予毕业。学校可以根据受留校察看处分学生具体表现,提前或者延长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在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一条 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或者执法部门处罚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对违反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开除学籍;

()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处以警告、罚款和行政拘留的,给子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对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但依法不予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

()组织、领导或参加非法社团、反动组织,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参与非法传销或进行邪教、迷信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通过欺骗、胁迫、煽动等方式组织他人参与非法传销或进行邪教、迷信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一经发现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以偷窃、骗取、抢夺、敲诈勒索、冒领和侵占等手段非法占有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财物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涉及金额大小,分

给予下列处分:

()有前款所列举行为,实施未遂、尚未获得非法财物或涉及金额(团伙作案合金额,以下同)不满300元,经批评教育有悔改表现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涉及金额达到300()以上,不满6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

()涉及金额达到600()以上,不满1000元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沙及金额达到1000()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屡教不改(包括已因此类行力受过一次纪律处分)或多次作案的,无论涉及金额多少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经公安机关或保卫部门确认为撬窃的,无论是否窃得财物,一律给予留校察及以上处分;

()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没收赃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明知是赃物而协助窝藏、销赃、转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偷窃公章、机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根据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对在课程考核中有违纪和作弊行为的,按《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处理。

第十五条 对旷课、迟到、早退或扰乱课堂秩序的,按《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处理。

第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伪造或涂改各种证明、证件,私刻仿造公章、仿造教师签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对涂改伪造成绩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对剽窃、抄袭他人学习、实践或研究成果,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对挑逗滋事、打架斗殴的策划、组织、参与、作伪证及提供凶器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对策划、组织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造成严量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对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警告处分;对致他人轻微伤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致他人轻伤及以上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对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的,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以“劝架”为由,偏袒一方,激化矛盾,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对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但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对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故意作伪证,致使调查受干扰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参与打架而作伪证的,加重一级处分;

()群殴为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九条 对复制、传播、出租、出售含有淫秽、邪教等内容的非法书刊、图片和录像带、磁带、光盘等音像资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对以任何形式组织、参与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给予以下处分:

()组织聚众赌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参与校内聚众赌博,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赌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赌场、赌具、赌资或望风等),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以任何形式参与博彩游戏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参与吸毒、贩毒,或者为吸毒、贩毒提供方便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卖淫、嫖娼行为的当事人及参与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以各种方式影响学院正常管理秩序的,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分:

()在学院遇到重大事项采取紧急预案期间,违反学院相关管理规定,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未经学院批准,在校园内摆摊设点或进行各类经营活动,经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未经学院批准,在校园内传播商业性宣传品,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在校内公共场所擅自组织开展文体活动,扰乱正常校园秩序,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私自转借、伪造学生证、校园卡等有效证件,干扰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侮辱、诽谤他人,或者以调戏、漫骂等方式严重骚扰他人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持械威胁他人未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酗酒滋事,扰乱学院正常教学、生活秩序或社会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在计算机信息网络上有以下行为的,给予以下处分:

()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坏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制造、故意输入、传播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网络系统安全并造成后果者,视其严重程度,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盗取他人IP地址,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第十条相应条款处分;造成其它后果的,参照本条例前两款从重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学生住宿管理有关规定的,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 对未经批准,随便调换宿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对私自占用学生宿舍、床位或出租床位的,令其改正后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对未经批准,擅自留宿校外人员的,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校外人员或者引校外人员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承担其造成的不良后果;

    ()对在集体宿舍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集体宿舍留宿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对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起哄、摔砸物品或煽动滋事等,严重影响他人休息,我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给予警告、严格警告处分。因以上行为列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未经请假,夜不归宿,私自在校外住宿的,给予警告、严格警告处分;

    ()在公寓未经学院许可,无证经营,经教育不改的,没收商品,未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在宿舍存放、使用管制枪支、刀具、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及放射性物品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不服从或不配合宿舍管理人员管理的,给予警告、严格警告处分;

    (十一)在宿舍内饲养动物,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十二)其他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三)对擅自动用或故意损毁学生公寓安全设施行为的处罚:

    学生公寓安全设施是保证住宿生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住宿学生应自觉爱护,不得擅自动用或故意损毁。

    1.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擅自动用应急照明灯,但未造成损坏和未影响紧急情况时正常使用的;

    2)非紧急情况下破坏或开启金刚纱网窗的,但未造成后果的;

    2.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故意损毁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灯、安全出口灯及供电线路,但未影响紧急情况时正常使用的;

    (2)堵塞、破坏疏散门或门锁(包括电磁锁及控制系统),但未影响紧急情况时安全疏散的;

    3)破坏、改装安全用电识别装置的。

    3.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1)擅自动用或故意损毁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灯、安全出口灯及供电线路,造成紧急情况时不能正常使用的;

  2. 堵塞、破坏疏散门或门锁(包括电磁锁及控制系统),影响紧急情况时安全疏散的;

    3)非紧急情况下破坏或开启金刚纱网窗的,造成外人非法入室或室内物品被盗等后

    果的;

    (4)破坏、改装安全用电识别装置后,本人或他人使用电热器具造成后果的。

    (5)破坏消防设备设施及视频监控设施的。

    4.对上述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罚,由学生处按照学生违纪处理程序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上报各系部。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给予以下处分:

    ()对在教学和办公等公共场所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不听劝阻,后果严重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教学、实验、实习期间,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外出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活动期间,不服从管理或擅自离队、离岗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对损坏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的,视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故意损坏学校图书馆图书,以旧换新,盗用他人证件借书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对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对干扰、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对在校内外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其它活动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在学校多次广而告知前提下,对违反学校规定,在室内吸烟、校园内吸烟的不文明行为,一次给予院级通报,二次取消院级资助及评优资格,三次及以上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对违反《学生行为规范》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第四章 处分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九条 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由系部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审核同意,经学生处主管院领导批准,报学院院长办公会通报后,由学院公布;给予学生记过和记过以上处分的,由系部提出处理建议,由学生处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院领导审核同意,报学院院长办公会批准后,由学院公布。

    第三十条 学生宿舍、图书馆、体育场馆、食堂等管理服务部门在其管辖权限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报学生处,由学生处鉴定后转由相应系部介人调查,并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作出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性质和过错严重程度相适应的处理,报学院有关职能部门。

    第三十一条 对于案情复杂或性质恶劣的学生违纪事件,或者各部门在调查学生违纪事件中遇有困难,可提请学院学生处调查。学院学生处调查清楚后,将有关材料送交相应系部和学院职能部门,由相应部门协同系部按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同一违纪事件涉及几个系部的学生时,在学院有关职能部门主持下,由相关系部协调处理;对事实清楚的违纪事件,有关系部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具体程序如下:

    (一)呈报内容

    1.学生在校内发生的一切违反校规、校纪事件,按《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四章之规定,委派专人负责处理,即调查、取证、核实、组织材料。

    (1)当值(或现场)人员对当时情况的记录。

    (2)学生本人对当事情况的描述及认识态度。

    3)该生所在班级辅导员意见。

    (4)该生所在系部学生管理部门意见。

    依据《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报学生处,学生处委派专人进行复核并提出处理建议,报处务会审议通过。

    2.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被公安机关处理的,应由该生所在系部学生管理部门委派专人配合安全工作处与公安机关接洽,并组织材料。

    (1)公安机关备案材料复印件(或情况介绍)

    2)该生所在班级辅导员意见。

    3)该生所在系部学生管理部门意见。

    依据《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报学生处。学生处委派专人进行复核并提出处理建议,报院办会审议通过。

    (二)报批程序

    1.凡给予学生纪律处分,按《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四章之规定组织材料提出处理建议,报学生处复核。

    2.学生处复核后,经院办会审议,提出处理建议,按《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四章之规定办理。

    3.凡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生处报市教委备案。

    ()送达程序

    受处分学生的材料由学生处专人核实,经审批后,由学生处出具《学生违规违纪登记表》一式四份。按学生处通知,受处分学生本人到所在系部学生管理部门签领(学生自留一份、系部学生管理部门一份、学生处一份、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一份)。学生本人如对处理结果存在疑义,按《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五章之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对受处分学生,学院取消当()年各类评优和奖励资格;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不得复学。并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五章 陈述、申辩和申诉

    第三十四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会由学院主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受理学生对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三十五条 学院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允许学生陈述和申辩。处分决定书要送交学生本人。

    第三十六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书面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

    学生对复查仍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八条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 处分的解除

    第三十九条 处分解除时限。学生受到处分后表现良好,确有悔改表现,自受处分之日起,到处分期满,本人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可解除处分。毕业前三个月内受到处分,不得申请解除。

    第四十条 处分解除条件:

    ()申请解除处分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处分期间对自己所犯错误有主动反思过程,按期上交思想汇报,经班级民主评议确有悔改表现;

    2、受处分期间能够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没有新的违规违纪行为:

    3、处分已满考察期时限。

    ()满足第一条12且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提前解除处分:

    1、在全国、全市各项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

    2、学年度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专业前20名或达到奖学金评选要求的;

    3、有突出先进事迹或立功表现的。

    第四十一条 处分解除程序:

    1、申请解除处分的学生须向系部递交书面申请并填写《解除处分审批表》(一式两份)。

    2、系部对申请人的表现进行考察,确认申请人确有悔改表现且各方面表现良好的,可向学院建议解除处分或提前解除处分,提前解除处分时间不得多于处分期限三分之一。如经系部考察,表现较差者,则建议学院延长其考察期限。延长期限为留校察看以下为一个月,留校察看为三个月。

    第四十二条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解除由学生处审核后报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批,于院长办公会通报结果。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解除由学生处提出建议,报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核,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确需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办法相近条款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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