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切实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激励和引导学生全面提升综合素质,推动和促进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正式学籍,在校接受全日制教育的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坚持以下主要原则:客观、真实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激励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 测评体系
第四条 综合测评的内容由学生的思想品德表现、学业表现(包括体育表现)和能力表现三方面组成。
第五条 综合测评成绩由基础分和附加分组成。基础分包括思想品德表现分和学业表现分,附加分是依据学生的能力表现给予的奖励分。
第六条 参加综合测评的学生,凡在当学年内受到纪律处分的,在其测评总成绩中予以扣分:警告处分扣10分;严重警告处分扣20分;记过处分扣30分;留校察看扣50分。
第七条 基础分以一百分计算,其中,思想品德表现分总分为30分;学业表现分以百分计算,占基础分的70%;附加分不占基础分中的比例。综合测评成绩计算公式为:综合测评成绩=基础分(思想品德表现分*30%+学业表现分*70%)+附加分-纪律处分扣分。
思想品德表现测评
(一)思想品德表现测评内容为《天津体育职业学院学生德育操行评定表》规定的内容。
(二)思想品德表现分分值:德育操行评定分,低于60分者不得参与评奖评优。
第九条 学业表现测评
(一)学业表现测评主要依据为学生每学年所修必修课程的考试成绩,考试不及格课程以不及格成绩计入。
(二)选修课程,按课程平均分计算。
(三)学业表现分计算方式为:当年所修必修课程考试成绩之和除以必修课程门数乘以80%加当年所修选修课程考试成绩之和除以选修课程门数乘以20%。其计算公式为:
学年开设必修课程考试成绩之和 *80%
学业表现分= 必修课程门数
+ 选修课程课程成绩之和 *20%
所选课程门数
(四)学生本学年内有必修课及选修课成绩不及格的,不得参与评奖评优。
(五)学生各学年学习成绩均由教务处提供。
第十条 附加分测评
(一)附加分是依据学生的能力表现给予的奖励分,主要考察学生在学习工作、科研创新和社会活动中所表现出的社会责任担当能力与理论联系实际、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创新思维与创新能力,主要依据为学生在社会实践、科学研究、文体活动、创新创业及其他活动等方面的表现。
(二)附加分包括若干单项,每一项分别赋予不同分值,不同类别累计加分,其计算公式:附加分=X1+X2+X3+……(X表示单项分),具体内容和标准参见《天津体育职业学院学生综合测评附加分计算实施细则》。
(三)凡加分的学生应经本人申请,持有证书、奖状或证明,报所在系(部)审核后,予以加分。各系(部)将各班级学生附加分细表报学生处备案。
第十一条 测评体系中没有列举的情况,确需加分的,可参照有关标准,报学生处同意后酌情给予加分。
第三章 测评程序
第十二条 测评机构
(一)学生综合测评工作应在系(部)领导下进行。系(部)成立学生综合测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学生综合测评工作。领导小组由系(部)负责人(主任)、教研室主任、教务处负责教师、学生处负责教师、辅导员为小组成员。
(二)各班班委会负责掌握、记录本班同学日常表现和参加活动情况,并在综合测评期间提供一定的赋分依据。
(三)各班成立学生综合测评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班级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班学生综合测评工作。班级工作小组一般由5-7人组成,由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任小组成员。学生代表中除班长、团支书以外,其他人由学生推选产生。
第十三条 测评工作流程
(一)由辅导员以班级为单位向学生公布每位学生的德智体美各项表现的记载情况。
(二)学生本人进行书面总结和自我评价,实事求是地填写《天津体育职业学院学生自评表》并给出自评分;并可向班级工作小组提供参与学术科研、文体活动、社会实践等方面的相关材料、证书、获奖文件等,提出加分申请。
(三)班级工作小组负责汇总、审核每位同学的材料,并根据班委掌握的日常记录情况,按照“综合测评成绩=基础分(思想品德表现分*30%+学业表现分*70%)+附加分-纪律处分扣分”的计算公式,计算出每位学生综合测评的成绩,由高到低依次排序。记分应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小组成员计算自己成绩时必须回避。
(四)辅导员带领班级工作小组对全体学生综合测评情况进行认真校验、审核,确认无误后汇总上报系(部)领导小组。
(五)系(部)领导小组审核,审核无误后,由院长办公会作为议题进行确认。
(六)对学生综合测评成绩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方式和地点须提前通知,确保每一位参评者对测评结果知情。
(七)每位参评者有权对其他同学的测评成绩进行监督,参评者对于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按照《天津体育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五章的要求提出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按照《天津体育职业学院学生申诉管理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八)公示期满,填写《天津体育职业学院学生综合测评成绩汇总》,一式三份,分别记入系(部)文书档案、年级档案,上报学生处备案。
第四章 测评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综合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各年级(班级)按学生综合测评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列出名次,作为评定奖学金、助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毕业推荐的主要依据和基础,具体意见详见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对综合测评成绩低于60分者,应视情况采取批评教育、书面警告、通报家长等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学校工作人员在综合测评工作中徇私舞弊的,根据本院有关规定处理;其行为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在本办法实施前制定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